| 新建筑不安防雷裝置最高罰3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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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6-06-22 09: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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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號上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在長春舉行。本次全體會議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遇文書作的關于《吉林省公路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審議結果的報告,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守田作的關于《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欒娟作的關于《吉林省消防條例(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車秀蘭作的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吉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貫徹實施情況的報告等。本次常委會的議程還包括:審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召開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的決定(草案)》;審議《長春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審議省政府關于省十一屆人大四次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書面)、省法院關于省十一屆人大四次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書面)等。 政府應制定氣象災害預案 二十一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長春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其中規定,違反條例規定,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驗收合格證,擅自投入使用的;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長春地處松遼平原,氣候復雜多變,暴雨(雪)、低溫、雷電、冰雹等氣象災害發生比較頻繁,特別是近年來,受全球氣候變暖影響,氣象災害呈上升趨勢,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日益加劇。長春市氣象災害防御工作雖然得到了長足發展,但也存在一些問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氣象防災減災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編制不規范;氣象災害的監測網絡不完善,氣象災害防御基礎設施薄弱;氣象災害應急機制不健全,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傳播渠道不暢,應急準備不足等。 條例第九條中規定了: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應當包括氣象災害發生發展規律和現狀、防御原則和目標、易發區和易發時段、防御設施建設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內容。同時,針對發生氣象災害時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如何應對采取防御措施的問題,在條例的第十四條中明確規定了: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 長春市處于雷暴易發區域,年平均雷暴日為33天,最多可達61天。每年長春市均有人員遭受雷擊傷亡或電子設備擊毀的事件發生,直接經濟損失都在數百萬元以上。為此,在條例中對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和定期檢測作了具體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核發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核發。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不得投入使用。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檢測不合格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根據整改意見進行整改。 災害性天氣的發生發展時間較短,往往使人們措手不及。如何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公眾信息網等媒體最快、最廣泛地讓社會公眾特別是處于險境中的群眾準確知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早采取防御措施,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 為此,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廣播、電視、報刊、公眾信息網等媒體應當及時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注明發布時間和發布臺站,不得擅自修改內容。同時,條例第三十三條還對應急處置信息的傳播作了明確規定。
關鍵詞:避雷器、SDXH過電壓抑制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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